民营经济促进法集中清理工作概况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后,开展了涉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3] - 清理工作共发现需要修改、废止的各类规范性文件1466件,其中包括地方性法规81件、单行条例2件、经济特区法规1件、地方人大决议决定7件、司法解释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件、地方政府规章48件、地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323件[3]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督促有关方面按照清理工作要求,抓紧完成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工作,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已完成相关修改、废止工作[3][8] 清理发现的主要问题 - 问题一:不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 例如,某省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城市供水应当由国有资产控股经营,排除了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经营[4][5] 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规定开发区设立的发展公司可直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待遇并参与投资,影响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5] 还存在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区别设置许可条件的情况[4] - 问题二:对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融资、科技创新方面的保障和支持力度不足 有的规定对民营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融资作出限制[5] 有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如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的某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其关于进出口、境外设点需经批准的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5] - 问题三:履行职能和服务保障存在越位错位,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有的地方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如某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处罚[6] 有的规定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摊派财物,如某县人大决定规定向过路企业车辆收取公路养护费[6] 还有的强制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或以此为由拒绝、拖延支付款项[6] 集中清理工作的意义与成效 - 备案审查制度中的“集中清理”能通过一揽子“打包”修改、废止等方式,及时解决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等问题[7] - 本次清理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及时推动清理了一批不符合党中央部署要求和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不适应民营经济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的规定[8] - 清理工作还推动有关方面和地方制定完善了一系列配套性、实施性法规制度,健全了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制度体系,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已制定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配套规定[8]
违法设市场壁垒、限制民企融资,超千件红头文件被修改废止
南方都市报·2025-12-25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