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旨在全面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在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披露 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即销售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 [1][2] -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 对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并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管理要求及监管法律责任 [1] - 《办法》为行业预留了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正式施行时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 [3] 法规结构与章节要点 - 第一章 总则: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信息披露原则和监督管理职责 [1]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明确信息披露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 [1]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分为产品募集、定期、临时和终止信息披露四节 全面规范全生命周期披露要求 对产品说明书、合同、业绩比较基准、发行公告、定期报告、净值披露、过往业绩、临时披露事项、到期清算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 [1]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要求:明确了信息披露内部管理要求、托管机构职责、销售机构职责和文件保存要求 [1] -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等的职责以及违规处罚措施 [1] - 第六章 附则:明确了用语含义、解释权和实施安排 [1] 产品生命周期信息披露核心要求 - 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内容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2] - 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 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让产品风险“厘得清” [2] - 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 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2] 业绩比较基准披露的具体规定 - 披露业绩比较基准时 必须说明其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 重点反映其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 [3] - 必须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 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 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3] - 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 在存续期间需按规定披露过往业绩(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除外)且披露需自募集期开始并持续至产品到期 [3] - 同一产品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渠道的披露必须保持一致 [3] - 产品管理人应保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 原则上不得调整 若因投资策略、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 须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及时披露调整情况及理由 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3]
银保机构资管产品信披迎新规,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北京商报·2025-12-25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