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新浪财经·2025-12-25 20:40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统一和强化银行、信托、保险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 [1][8] 《办法》的制定过程与背景 - 《办法》于2025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充分吸收了来自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合理建议 [2][9] - 起草背景是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亟需构建统一规则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2][10] 《办法》的核心内容与结构 -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内容涵盖总则、信息披露一般规定、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3][11] - 核心是全面规范资产管理产品在募集、存续、终止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具体涉及产品说明书、业绩比较基准、定期报告、净值、临时披露及清算报告等 [3][11] 对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的具体规范 -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与合同,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目标是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4][12] - 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并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目标是让产品风险“厘得清” [4][13] -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等,目标是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4][13] 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安排 -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了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和共性要求,以提升监管一致性 [5][14] - 同时区分公募与私募产品要求: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内容更多,其信息应至少通过中国理财网披露;私募产品则可在基本要求外尊重合同约定 [5][14] - 将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办法》总体原则下,由相关行业协会及登记机构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细化的自律规范 [6][14] 对业绩比较基准调整的规范 - 为保障连贯性,《办法》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需严格履行内部程序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7][15] - 对于存量产品,考虑到历史业绩基准参考价值较小,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7][15] 实施时间与过渡期安排 - 《办法》正式施行时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了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以进行产品文本修改和系统改造等工作 [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