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监管政策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统一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规则,提升监管一致性 [1] - 《办法》按照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进行全面规范,以实现产品情况“三清”:销售“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 [1] - 政策正式施行时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了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3] 信息披露具体要求 -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与合同内容,并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1] - 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并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1] -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内容包括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1] - 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的需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中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3] - 对于部分存量产品,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3] 公募与私募产品的差异化安排 - 对公募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更严、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信息应至少通过中国理财网等统一渠道披露 [2] - 对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在基本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可按与投资者约定的渠道进行披露 [2] 行业自律与规则体系构建 - 在遵循总体原则下,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需会同相关登记托管机构,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细化规定,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3] - 当前三类产品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办法》旨在构建适合其特点的统一信息披露制度 [4]
金融监管总局明确三类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上海证券报·2025-12-26 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