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百科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新浪财经·2025-12-26 04:24
核心观点 - 文章核心观点是界定和区分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这一违纪行为,并将其与斡旋受贿、介绍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辨析,强调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1][2] 行为定义与构成要件 - “有偿中介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财物的活动[1] - 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进行了中介活动,二是谋取了利益[1] -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主要是指党员干部为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并收取钱财,是违纪违法行为[2] 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分 -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2] - 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且情节严重的行为[2] - 三者都有居间介绍、“牵线搭桥”的行为,但存在本质区别,需重点分析职权是否发挥了明显作用,以及合作实现是否完全公平公正、符合市场通行做法[2] - 认定行为性质时,不能简单以“只要收钱均构成受贿”或“只要有‘牵线’性质均属于违纪”作为标准,必须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1] 典型案例与影响 - 近期查处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安民被指出“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从事有偿中介活动”[3] - 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原常务副主任宋立强同样存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问题[3] - 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秉公办事,甚至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