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定与生效 -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通过《沧州市南大港湿地保护规定》[1] - 该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1] 湿地生态价值与地位 - 南大港湿地位于渤海湾西部,是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停歇地、中转站及众多珍稀水鸟的栖息繁殖地[1] - 2024年,南大港湿地入选河北省首批“鸟类天堂”,其候鸟栖息地成为河北省第一个世界自然遗产地[1] 法规制定的背景与必要性 - 长期以来,因湿地保护责任划分不清晰、科研监测体系不完善等原因,破坏湿地资源的现象偶有发生[1] - 制定一部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对促进湿地资源保护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十分必要[1] 管理体制与职责划分 - 规定着力健全属地负责、部门监管、上下联动的管理体制[2] - 明确沧州市和黄骅市林草部门是南大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2] -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和南大港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护工作[2] 生态用水保障与修复措施 - 近年来,因自然降水减少和人为活动增加,南大港湿地面临生态用水不足问题[2] - 规定提出沧州市、黄骅市政府应建立南大港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合理调配水资源[2] - 将因地制宜采取水系连通、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加强湿地水循环,提升水体自然净化能力,保持湿地水生态平衡[2] 资源合理利用与产业发展 - 规定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原则[2] - 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湿地自然景观、动植物资源、大洼文化等,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规划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2] - 旨在推动地方文化与湿地资源深度融合,打造观鸟研学、湿地观光等生态旅游产品[2]
强化法治力量 守护“鸟类天堂”
新浪财经·2025-12-26 0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