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桥新材料被出具警示函,涉信息披露不及时
搜狐财经·2025-12-26 11:13
核心监管事件 - 浙江证监局对浙江德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高管张骞、陈玲丽、王筱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3] 违规事实与行为 - 2021年上半年,公司时任董事长陈玲丽之配偶、时任总经理张骞之父亲张文永成为公司股东,根据相关规定,张文永与陈玲丽、张骞构成一致行动人 [1] -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一致行动人变更情况 [1] - 在2021年下半年至2024年期间发布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公司也未将张文永披露为一致行动人 [1] - 2024年11月,公司披露公告,陈玲丽、张文永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张骞,二人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1] 责任认定与监管要求 -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骞,时任董事长陈玲丽,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筱筱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1] - 监管要求相关方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 - 相关方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