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信证券需赔偿富安娜本金损失约2929万元,若后续资管计划清算回款,双方按50%:50%平分,以中信证券赔付的约2929万元为上限 [1][11] - 法院判决表明,该案未被简单认定为“买者自负”,而是追溯了管理人的责任 [1][11] 事件背景与产品结构 - 富安娜于2018年与中信证券签订“富安1号”定向资管合同,4年间分5期委托资金:前三期各1亿元、后两期各1.2亿元 [5][15] - 2020年4月,合同变更为《中信证券富安FOF定制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5][15] - 第五期投资于2021年3月19日投入1.2亿元,期限12个月,约定到期日为2022年3月19日 [5][15] - 根据产品报告,第五期资金中约1亿元投向“北大资源杭州海港城项目”(博雅城),其余投向货币基金,资金通过认购西部信托的信托计划,最终用于受让北大资源集团对子公司浙江蓝德置业的借款债权 [5][15] - 债务人浙江蓝德置业早已实质违约,其2019、2020年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连带担保方北大方正集团涉及重整 [6][16] 诉讼主要争议点 - 资金挪用嫌疑:富安娜发现,在第四期和第五期运营期内,托管账户资金长期低于2000万元,未发生以1.2亿元本金为前提的投资行为,与管理人报告所示持仓不一致,无法确定超1亿元的主体部分是否用于实际投资 [7][17] - 净值核算误导:“富安1号”底层资产博雅城项目在2020年前后已出现回款逾期,但中信证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使产品净值呈现稳定上涨,未及时反映风险与计提减值,对富安娜形成误导 [8][18] - 根据相关合同与会计准则,非标资产应采用公允价值评估,且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使用摊余成本法的条件更加严格 [8][18] 事件进展与财务影响 - 富安娜于2023年8月31日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中信证券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2024年历经三次开庭 [9][19] - 截至目前,公司已从资产专用账户提取约559万元,并收到西部信托投资回款合计约3584万元(尚未提取) [9][19] - 截至2025年9月30日,“富安1号”期末资产净值仅剩7782万元,富安娜已为此笔逾期资金计提减值2787.7万元 [9][19] - 富安娜在2022年曾要求中信证券先行兑付2000万元货币基金,但仅收到本金1350万元,剩余650万元逾期未兑付 [5][15] 当前状态与后续可能 -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影响金额需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3][13] - 中信证券尚未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公开回应 [10][20] - 富安娜对该判决结果并未完全满意,不排除继续上诉 [10][20]
富安娜踩雷“富安1号”案落槌:中信证券被判赔偿2929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