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判决结果 -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田某与深圳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需连带赔偿精雕公司经济损失3.7963亿元及合理开支200万元,共计3.8163亿元,并承担停止侵害、销毁技术秘密载体等民事责任 [1] -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侵权方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停止侵害时间持续至技术秘密为公众知悉之日止 [7][18] - 判决要求侵权方在三十日内,在法院监督或精雕公司见证下,销毁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及技术文档 [7][19] - 如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将面临高额迟延履行金,例如拒不履行停止侵害义务按每日100万元计算,拒不履行销毁义务按每日10万元计算 [20] 涉案技术与商业秘密认定 - 精雕公司系专注于数控机床研发制造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核心技术秘密涵盖27个系列、160个型号机床,包括37340个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文档 [2][4] -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精雕公司主张的37340个数控机床设计图纸及若干技术文档所承载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1][4] - 秘密性方面,涉案技术信息是“系统性、整体性技术数据库”,涵盖机床总装配图、关键零部件尺寸公差等核心信息,相关公众无法通过简单手段直接获得 [4] - 价值性方面,根据审计报告等证据,利用涉案技术信息生产的机床产品能够带来经济效益 [4] - 保密性方面,精雕公司采取了建立员工保密规章制度、部署安全管控软件、签订《员工保密书》等合理保密措施 [4] 侵权事实与行为 - 田某曾在精雕公司任职14年,离职前通过下载、拷贝等方式非法窃取精雕公司37340个设计图纸及技术文档,涉及机床、电主轴、转台等核心技术 [2] - 2017年3月田某离职后,立即入职深圳某公司并化名担任玻璃机项目副总经理,利用窃取的技术秘密为该公司设计生产侵权产品并对外销售 [2]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深圳某公司累计销售侵权玻璃机371台,后续多年持续生产销售多款侵权玻璃机产品 [2] - 经刑事判决确认,田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鉴定证实深圳某公司侵权产品的核心技术与精雕公司技术秘密高度一致 [2] -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田某与深圳某公司主观上具有紧密意思联络,客观上存在密切行为合作,共同叠加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 [6] 法律适用与裁判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适用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为被诉侵权行为在该法施行后仍在持续 [1][3] - 裁判观点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委托鉴定的技术信息,并不当然等同于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范围,民事诉讼应遵循当事人处分权原则 [8] - 裁判观点指出,当侵权产品被确定是整体性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的产物,且如不使用该技术秘密便难以在短期内生产出相关侵权产品,则该技术秘密对于侵权产品价值的技术贡献率可推定为100% [8] - 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对技术秘密范围的限缩认定,明确以图纸作为载体的,可以依据其记载的技术信息确定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 [4][5] 案件历程与诉讼请求 - 精雕公司为维护权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基于侵权获利基数205万元,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并支持部分律师费,判决赔偿1280万元,但三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2] - 精雕公司上诉请求包括判令侵权方停止侵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约3.8181亿元,并确认精雕公司为十项专利的权利人等 [12][13] - 本案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历经多次询问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 [11][23]
附判决┃判赔3.8亿元!最高院终审落槌高端机床装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
搜狐财经·2025-12-26 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