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判决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民生银行对客户张某在华夏恒业“飞单”案中的投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驳回银行上诉 [1][5] - 该判决与另一起涉及同一银行员工的中投万通理财“飞单”案判决一致 [1] 案件背景与涉事员工 - 案件核心涉事员工为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西站支行(原文为西客站支行)理财团队负责人丁某乐 [1][3] - 丁某乐因向11名客户售卖中投万通理财“飞单”,已于2022年一审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4年,涉案金额达9000万元 [1] - 丁某乐在职期间存在违规推介第三方产品的行为,民生银行曾因此对其作出撤职、取消理财业务资格等处分 [3][7] - 原西客站支行负责人贺某也因对合作机构人员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被给予撤职、调离岗位等处分 [7] 具体投资事实(张某案例) - 投资者张某于2013年8月通过丁某乐推荐,投资华夏恒业管理的“首都机场相关配套项目”,初始出资190万元,年化收益率11%,当月追加投资160万元,总投资额达350万元 [2] - 2015年8月至9月,因原投资未兑付本金,张某按丁某乐要求续签协议,年化收益率调整为12% [2] - 投资资金通过张某的民生银行账户转出,首次投资款通过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POS机刷卡支付 [2][3] - 张某于2017年申请仲裁并胜诉,但未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本金 [3] 银行管理责任认定 - 法院认定丁某乐推荐该投资具有高度盖然性,银行在员工管理和内部控制上存在漏洞和过错 [3][4] - 北京银监局曾指出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在内部控制、员工异常行为监控和合作机构人员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3][7] - 法院判决银行监管过失与客户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5] 华夏恒业“飞单”事件总体情况 - 华夏恒业“飞单”产品管理人为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托管人为广发银行 [1][8] - 根据民生银行北京分行2016年向媒体披露的信息,共有20名客户购买了该行员工私售的华夏恒业理财产品,涉及5种产品,总金额超过3700万元,未兑付本息合计超过3200万元 [8] - 该“飞单”事件未被刑事立案,目前不清楚民生银行牵涉的总金额 [1] - 媒体报道显示,在销售过程中,银行投资经理郁某曾告知客户此为银行合作项目,时任支行行长贺某曾介绍项目进展 [8]
华夏恒业“飞单”案进展:20位客户损失3200万未刑事立案,民生银行判赔20%案例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