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解决资管产品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统一并强化对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新规给予行业8个月过渡期,将于2026年9月1日施行 [1][3] 监管框架与实施安排 - 新规在5月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完善,补充了具体操作指引 [3] - 给予资管机构8个月的过渡期,将于2026年9月1日开始施行 [3] - 明确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自律组织和登记机构的职责,将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11] 信息披露责任与范围扩展 - 新增对为信息披露出具审计、法律意见等文件的专业机构的勤勉尽责要求,规范主体延伸至资管机构上下游服务机构 [4] - 压实资管机构责任,要求披露投资人会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提升产品运作透明度和契约稳定性 [4] - 要求信息披露具有持续性和一致性,公平对待投资者,不得为短期营销临时性、选择性披露信息 [10] 产品业绩与净值披露规范 - 明确资管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公募产品在披露过往业绩时必须同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以避免客户仅参考短期业绩做决策 [5] - 对于非现金管理类产品,需披露报告期末的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及收益表现与分配情况 [5] - 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需披露报告期末的资产净值及本报告期的产品年化收益率情况 [5] - 现金管理类产品需在每个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每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成立未满七日的产品及份额不得展示七日年化收益率,以遏制通过短期收益“打榜”的行为 [6] 风险与重大事件披露要求 - 新增要求,涉及产品穿透后持仓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单笔资产的债券违约、股票停牌或退市的,需进行披露,增加底层资产透明度和重大风险提示 [7] - 对非标准化资产本身为不良资产及其收益权的情况,可以不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但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使披露要求更符合投资实际情况 [8] 产品终止与清算披露 - 补充要求,产品清算报告应至少包括产品存续期限、终止日期、财产处置变现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 [9] 特殊客群服务 - 鼓励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客群,补充差异化、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措施,以提升其服务体验,践行养老金融要求 [10]
资管产品信披标准明确!有这十大变动,附解读
21世纪经济报道·2025-12-26 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