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 - 原告李某与被告甲公司达成口头协议 为甲公司供应砂石料 规格为12石 单价为85元/吨 并负责运至乙公司仓库 约定送货后第二天付款 [1] - 合同履行至2023年3月20日 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原告停止供货 经清算供货总量为790.34吨 按单价85元/吨计算 欠款总额为67,178.9元 [1] - 被告甲公司辩称 双方约定结算价为每吨83元 且原告供应的石料不符合其与乙公司约定的生产厂家要求 导致乙公司对甲公司罚款4万元并按每吨69元结算石料 双方因货物质量问题未协商一致故未结算 [2] 法院裁判观点与结果 -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未按约定型号供应货物的行为与甲公司主张的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3] - 法院认为 甲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进度需要 将不符合约定的石料交付乙公司使用 导致被罚款4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 李某因第三人原因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应对甲公司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4] - 鉴于甲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李某主张产品质量瑕疵 且石料已全部投入工程使用 不具备勘验条件 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实际情况和甲公司损失范围 对甲公司主张酌情予以支持 [4] - 一审判决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石料款45,598.22元 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上诉后 渭南中院维持原判 [4] 法律原则与典型意义 - 本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 确立了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核心规则 [4] - 规则一 违约责任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 债权人不得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4] - 规则二 无论债务人对第三人原因是否存在过错 均需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免责事由仅限法定或约定情形 [4] - 规则三 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后 有权依法或依约向导致违约的第三人追偿 [4]
普法时刻 | 合同履行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李某诉甲公司、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新浪财经·2025-12-26 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