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公司监管处罚事件 - 盛洋科技相关人员叶利明、徐凤娟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1] - 上述人员在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于2020年12月与部分发行对象签订收益保障协议[1] - 该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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