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目标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旨在深化资本项目管理改革,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1][2] 政策适用范围与监管框架 - 政策适用于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的相关资金管理事宜 [2]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相关业务登记、账户开立、跨境收支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2] 登记管理程序简化 - 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企业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 [2][3] - 放宽登记时限要求,对于完成H股“全流通”备案或增发股份等变更事项,要求在变更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 -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股东信息等一般变更,可在办理上述特定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简化流程 [4] 募集资金管理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 [1][7] - 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相应账户存放和使用 [1][6] - 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但需在发行结束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 [1][7] - 募集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所列内容一致 [6] 股东增减持与资金汇兑 - 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股份,应在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减持登记 [6][7] - 境内股东增持境外股份,应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增持登记 [7] - 用于增持汇出的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应及时汇回境内,不得改变用途 [7][8] - 股东因减持、转让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 [8] H股“全流通”专项安排 - 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1][10] - 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结算相关账户进行,中国结算及其香港子公司可开立专用外汇账户 [10] 账户与汇兑管理 - 企业境外上市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 [5] - 股东增减持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 [8] - 企业及股东因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账户,专项用于境外上市业务 [8] - 即期结汇、购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需通过有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并遵循实需和套期保值原则 [8] 特殊事项处理 - 企业回购境外股份可使用境内外资金,使用境内资金需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剩余资金需及时汇回 [5] - 国有股东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的,应由该境内企业代为办理,将资金划转至财政部指定账户 [9] - 企业支付境外上市相关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募集资金中扣减,需从境内汇出的需持材料向银行申请 [9] - 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非参与型优先股,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办理 [6] 实施与过渡 -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1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两份旧文件同时废止 [14]
两部门: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汇回境内
搜狐财经·2025-12-26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