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与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251号),宣布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 政策核心目标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并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1][7] 政策框架与核心便利措施 - 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框架,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并鼓励企业以本币开展业务 [4] - 明确由各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为企业办理资金池业务备案登记等,旨在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4] - 便利跨国公司跨境归集划转资金,设定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相挂钩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支持跨国公司在额度内自主高效调配资金 [4] - 完善资金池业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的业务办理规范,要求加强统计监测与非现场核查及现场检查 [5] 试点历史与业务规模 - 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首批试点于2021年3月在北京、深圳启动,后逐步拓展至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重庆、安徽等省市 [4] - 截至2025年9月末,已有98家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外超过5000家成员企业参与该业务试点 [4] - 2025年前9个月,该业务试点下的跨境收支规模约1500亿美元 [4] 参与主体资格与条件 - 跨国公司定义为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等组成的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的企业联合体 [7] -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但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8] - 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多项条件,包括: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9] - 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且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9][10] - 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10] -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需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降级时,应终止其业务 [11] 合作银行资格与职责 - 跨国公司应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合作银行 [13] - 合作银行需具备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且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3][14] - 合作银行需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15] - 合作银行需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管理制度,并履行数据报送、审核及监测义务 [21][62][63][64] 业务备案、变更与注销流程 -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需向主办企业所属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 [17] - 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基本材料(如申请书、授权书、业务协议、营业执照等)和专项材料(根据申请的业务种类提供) [17][26] -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备案后出具备案通知书 [27] -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失效 [28] - 业务期间发生合作银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额度等变更,需在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30] - 拟停止办理业务时,需在处理完毕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 [32]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规定 - 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额度计算公式为:(主办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 Σ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 集中比例)* 跨境融资杠杆率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35] -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36] - 在集中额度内,主办企业可以自身或代理成员企业借入外债,并通过其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且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跨币种套利 [36] -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36]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规定 - 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额度计算公式为:(主办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 Σ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 集中比例)* 境外放款杠杆率 * 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37] -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8,币种转换因子为0.5 [39] - 在集中额度内,主办企业可以自身或代理成员企业进行境外放款,并通过其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且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跨币种套利 [40] - 境外放款资金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用途,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 [41] -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40]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与轧差净额结算 -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41] -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集中核算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不少于一次 [42] -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等便利化措施 [42] 账户管理与资金运作 - 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该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仅可用于对外支付 [43] - 国内资金主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成员企业经常项目收入、划入资金、外债融入和境外放款收回本息、购汇存入、存款本息等 [44][45][46][47][48][49] - 支出范围包括成员企业经常项目支出、向成员企业账户划出、境外放款和偿还外债本息、结汇用于境内支出等 [51][52][53][54] -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可按意愿结汇方式办理 [59] - 主办企业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59] 数据报送、监测与监管要求 - 主办企业及合作银行需按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报送等 [20][62][63] -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业务,按照展业原则进行审核,并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异常需及时报告 [64]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国家外汇局分局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包括业务指导、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检查及定期风险评估 [65] 过渡期与其他规定 - 已开展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并取得本通知备案的跨国公司,设置一年过渡期以完成原有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过渡期结束后按本通知规定开展业务 [66] - 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再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 [66]
央行宣布:这项业务,全国范围推广!
中国基金报·2025-12-26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