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事关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
中国证券报·2025-12-26 22:28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 旨在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1] - 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1] 政策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 - 政策适用于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备案后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统称“境外上市”)的相关资金管理事宜 [3] - 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 [3] - 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3]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 [1][5] - 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4] 资金使用与汇兑便利化措施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 [3] - 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 [3] - 境内企业回购其境外股份 可使用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 [1][5] - 使用境内资金回购的 需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 - 由境内汇出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 应及时汇回境内且不得改变用途 [5] 程序简化与登记要求 - 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 [4] - 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 [3][4] 募集与减持资金管理规范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 [4] - 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 应及时汇回境内 [4] - 留存境外资金开展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放款等业务 需在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 [5] - 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外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 [5] - 以外币调回的 应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存放和使用 [5] - 以人民币调回的 可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5] H股“全流通”业务资金管理 - 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账户进行 [6] - 中国结算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 其香港子公司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相关资金划转 [6] - 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