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信披标准明确!有这十大变动 附解读
21世纪经济报道·2025-12-27 09:59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解决资管产品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统一并强化对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提升行业透明度与契约稳定性 [1][3] 政策发布与实施 - 该《办法》是在今年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完善而成,补充了具体操作指引 [3] - 政策为资管机构提供了8个月的过渡期,将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3] 信息披露责任与主体延伸 - 新增要求:为资管产品信息披露出具审计、法律意见的专业机构必须勤勉尽责,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规范主体延伸至托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上下游服务机构 [4]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公平对待投资者,不得为短期营销临时性、选择性披露信息 [10] 产品运作与契约透明度 - 新增要求:若资管产品设有投资人会议或受益人大会,必须在产品说明书或合同中披露其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4] - 此举旨在压实资管机构责任,提升产品运作透明度和契约稳定性 [4] 业绩比较基准披露规则 - 明确资管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但存在例外情况 [5] - 公募产品披露过往业绩时需同时披露产品成立时间,若成立不足一个月则必须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以避免客户仅参考短期业绩做决策 [5]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对于非现金管理类产品,需在报告中披露期末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当期收益表现及分配情况 [5] - 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需披露期末资产净值及本报告期的产品年化收益率情况,统一了此前标准不一的收益披露 [5] 现金管理类产品特别规定 - 现金管理类产品需在每个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每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6] - 成立未满七日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及份额,不得展示七日年化收益率,以遏制通过短期收益“打榜”冲高表现的行为 [6] 底层资产与重大风险披露 - 新增要求:涉及产品穿透后持仓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单笔资产发生债券违约、股票停牌或退市的,需进行披露 [7] - 此举旨在增加底层资产透明度,强化重大风险提示 [7] - 对于投资标的本身即为不良资产及其收益权的非标准化资产,可豁免临时信息披露,但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使规定更符合投资实际 [8] 产品终止与清算披露 - 补充要求:产品终止时的清算报告应至少包括产品存续期限、终止日期、财产处置变现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 [9] 特殊客群服务与行业自律 - 鼓励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客群,补充差异化、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措施,以提升其服务体验,践行养老金融要求 [10] - 明确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会同产品登记机构,建立健全各自产品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并进行自律管理 [11] - 明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需加强理财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 [11] - 最终将形成由总体办法与三类产品细化规定构成的“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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