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监总局: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全面规范资管产品信披要求
国际金融报·2025-12-27 11:37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统一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 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 旨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提升监管一致性 [1] - 《办法》构建了“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在统一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基础上 尊重三类产品的市场差异 并区分公募与私募产品的披露要求 [3][4] - 相关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1] 监管背景与目标 - 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 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现行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 [1] - 新规旨在立足“同类业务 相同标准” 统一监管规则 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督促机构履行信义义务 [1][3]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与禁止行为 - 明确了信息披露渠道 责任 方式 文本要求等一般规定 [2] - 禁止行为包括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 公平性 准确性的数据进行业绩比较 诋毁其他机构或产品 [2] 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 - 分产品募集 产品定期 产品临时 产品终止信息披露4个方面进行全面规范 [2] - 对产品说明书 业绩比较基准 发行公告 定期报告 净值披露 过往业绩 临时披露事项 到期清算报告等作出具体规定 明确披露内容和时间 [2] 业绩比较基准披露要求 - 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2] - 调整情况需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 考虑到存量产品历史基准参考价值较小 机构可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调整情况 [2][3] 公募与私募产品的差异化要求 - 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 披露内容更多 以提升透明度 [3] - 公募产品信息应至少通过中国理财网披露 同时按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其他渠道披露 [3] - 私募产品信息披露在基本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 可按约定渠道进行披露 [3] “1+3”规则体系构建 - 在遵循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 由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登记托管机构 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细化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