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境外上市!央行、外汇局联合发布
新浪财经·2025-12-27 15:23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号),旨在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1][6] - 该政策基于2025年5月的征求意见稿,采纳了多数市场意见,标志着境外上市资金管理制度进入更加便利化的新阶段 [1][6] - 新规统一了本外币管理政策,并将不少登记业务下放至银行直接办理,大幅简化了企业流程 [1][6] 政策优化与具体调整 - 时限管理更加灵活: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股份的登记时限,从“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企业更大操作自主权 [1][6] - 流程手续进一步简化:正式稿删除了办理变更登记时银行需“同时收回原业务登记凭证”的要求,减少了不必要的纸质单据传递 [1][6] - 表述更加精准包容:《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中的“证监会备案文号”调整为“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审批文号”,考虑了备案新规发布前已上市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强政策连续性和包容性 [2][7] 登记管理程序简化 - 新规大幅简化登记管理程序,将多数登记业务从外汇局直接办理调整为银行办理 [2][7] - 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并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 [2][7] - 对于境内股东增持股份,仍要求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 [2][7] - 回购业务如使用境内资金,同样需提前20个工作日向外汇局分局申请 [2][7] 本外币资金管理与使用 - 新规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 [2][7] - 对于外币调回的资金,企业可自主结汇使用;人民币调回的资金既可选择进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也可直接进入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3][8] - 在资金使用方面,新规坚持“原则上应调回境内”,但也为企业合理需求留下空间:只要在发行结束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企业可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用于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等业务 [3][8] H股“全流通”业务安排 - 新规为H股“全流通”业务设计了清晰的资金路径,所有相关资金划转必须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的专用账户进行 [3][8] - 中国结算应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其香港子公司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相关资金划转 [3][8] - 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并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办理,这提高了境内股东收取红利的便利性 [3][8] 国有股东减持收入上缴安排 - 对于国有股东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规定由该境内企业代为办理 [4][9] - 该境内企业需持相关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及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通过其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将资金直接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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