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订与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并于2025年12月27日完成修订 [1] - 修订后的法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31] 总则与基本原则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国家法定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2] - 国家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公民有学习和使用该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妨碍 [3] -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并加强在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条件保障 [4][7] - 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其使用应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5] - 国家颁布相关规范和标准,管理社会应用,支持教学科研,推进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5]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语言文字事业纳入相关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5] - 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 - 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宣传周 [9] - 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 [10][12]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规定 - 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13]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其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教材应符合其规范和标准,应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13] - 受教育者在完成义务教育时应能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14] - 中文出版物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需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以国家通用文字作必要注释 [15][16] -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播音用语,需使用外国语言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 [17][18] -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招牌、广告等使用外文时应同时使用并以规范汉字为主 [18] -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19] - 广播电影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网络游戏、公共场所设施用字、境内销售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等情形,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20] - 境内举办的国际展览、会议等需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20] - 信息处理产品、政府门户网站、移动应用等互联网平台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20] - 特定情形下可使用方言,如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确需使用、经批准的播音用语、戏曲影视艺术需要、招牌广告用字、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出版教学研究确需使用等 [21][22] - 特定情形下可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如文物古迹、姓氏异体字、书法篆刻艺术作品、手书题词招牌、出版教学研究需要、经批准的特殊情形等 [23]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该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的统一规范 [23] -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24] -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人员应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播音员、主持人、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25] - 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面向公众的从业人员需达到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由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规定 [25] - 国际中文教育应当教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通过国际交流合作促进文明交流互鉴 [26] 管理与监督机制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27] -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 [28] -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使用 [28]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28] -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29] -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29] - 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行为,公民和组织可提出批评建议,并可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及时处理 [29] 法律责任 - 对违反规定的特定岗位人员(如播音员、教师等),有关单位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单位作出处理 [31] - 违反使用规定的,由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市场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1] -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新浪财经·2025-12-27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