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言论不能越线 随意宣泄依法担责
新浪财经·2025-12-28 02:42

文章核心观点 - 网络空间是名誉权侵权案件高发区 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名誉权侵权边界 为构建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风尚提供司法指引 [3] 消费评价与名誉权侵权边界 - 消费者基于真实体验的客观评价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即使言辞激烈 例如孙某因不满保洁服务在小红书发布“避雷帖”并附照片聊天记录 法院结合证据认定其言论无不实或侮辱之处 故不构成侵权 [4] - 消费者发表不实过激评论则构成名誉权侵权 例如吕某因安装门锁纠纷未满足打折需求 在网络发布“太垃圾了”等侮辱性不实言论 法院判令其删帖、公开道歉并保留30天以上 [5][6] - 消费者评价权应客观理性 非情绪化宣泄或恶意贬损 评价权行使绝非“信口开河” 脱离事实的侮辱性评论需承担法律责任 [6] 网络言论自由与侵权认定 - 在微信群等网络空间发表侮辱贬损性言论超出合理沟通限度可构成名誉权侵权 例如张先生在300余人的业主群使用“好狗不挡道”等言语攻击李女士 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 被判公开赔礼道歉 [7] - 网络言行自由须以遵守法律和道德为前提 基于“嫉妒”恶意诋毁他人需担责 例如李某在浏览量超两千万的广告视频中评论王某是“可恶的小三” 导致王某停播并患抑郁症 法院判令李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8] - 网络侵权案件中 传播范围是衡量损害严重程度的核心要素之一 法院将“案涉视频浏览量较高”和“跟评情况”作为认定“影响范围广、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的关键事实 [8] 相关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 侵害人格权承担民事责任应与行为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 拒不承担者可被法院强制执行 [9] -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9] - 网络用户发布信息与官方信息来源内容不符或添加侮辱诽谤性内容致人误解 应承担侵权责任 [10][11] -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行为具体情节、造成后果、获利情况、经济能力及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