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网络空间是名誉权侵权高发区 基于真实体验的客观评价不构成侵权 但发表不实、过激或侮辱性言论则可能构成侵权并需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案例为构建诚信友善的网络环境和消费舆论生态提供了指引 [3][5][7][9][11] 案例一:消费者客观差评不构成侵权 - 消费者孙某因对保洁公司服务不满 在小红书发布题为“避雷帖”的个人体验 描述服务细节并附有前后对比照片及微信聊天截图 引发网友负面跟评 [4] - 保洁公司认为孙某行为构成污蔑造谣 影响其业务量 遂起诉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4] - 法院审理认为 孙某言论基于真实感受 内容无虚构 未使用侮辱性言辞 所附证据可使受众客观判断 故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5] - 消费者享有基于真实感受进行监督评价的权利 只要评价客观真实 即便言辞激烈 也不轻易认定为侵权 差评应被视为经营者改进服务的契机 [5] 案例二:消费者发表不实过激评论构成侵权 - 消费者吕某因与智能门锁安装师傅杨某发生分歧 在网络平台发布“避雷某某智能锁”帖子 使用“太垃圾了”“挂羊头卖狗肉”等措辞 引发网民负面跟评和转发 [6] - 智能门锁店以吕某发布不实、侮辱性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为由起诉 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6] - 法院审理认为 证据显示安装问题已获积极解决 吕某因后续打折需求未满足而发布片面不实及侮辱性评论 构成名誉权侵权 [7] - 法院最终判令吕某删除帖子、消除影响 并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30天以上 [7] - 评价权行使应客观理性 不能进行脱离事实的恶意贬损 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7] 案例三:微信群内过激言论构成侵权 - 张先生与李女士因小区停车场挪车事宜在300余人的业主微信群发生争执 张先生使用了“好狗不挡道”“死去吧”“败类”等侮辱贬损性言语 [8] - 相关言论致使部分业主跟风对李女士作出否定性评价 李女士起诉要求张先生在业主群公开赔礼道歉 [8] - 法院审理认为 尽管李女士停车行为不当 但张先生的言论明显超出合理沟通限度 易导致他人片面认识 并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李女士的社会评价 引发其精神痛苦 构成名誉权侵权 [8] - 法院判令张先生在微信业主群中公开向李女士赔礼道歉 [8] - 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在法律限度内 邻里矛盾应理性沟通 避免言语失当侵害他人名誉权 [9] 案例四:网红造谣恶意竞争构成侵权并判高额赔偿 - 李某因嫉妒王某业绩 在王某代言的商业广告视频中发表“可恶的小三、她只配当别人小三”等评论意图贬低王某 [10] - 该广告视频浏览量达两千多万 负面评论和转发量较高 导致王某名誉受损 被公司决定停播 并因此患抑郁症 [10] - 王某起诉要求李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10] -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恶意发布不实言论 因视频浏览量高、影响范围广 导致王某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 构成名誉权侵权 [10][11] - 法院最终判令李某停止侵权 在某平台公开道歉并保留30日 消除影响 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10] - 法院将“案涉视频浏览量较高”和“跟评情况”作为认定影响范围广、社会评价降低的关键事实 并结合“严重精神损害”事实支持了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11][12]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 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 应与行为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 [13]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多种利用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1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多种考量因素 [14]
网红嫉妒同行造谣“小三”致其抑郁停播,被判赔偿3万并道歉
新浪财经·2025-12-28 0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