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解读|银监法迎20年来最大修订,如何重塑银行业监管格局?
21世纪经济报道·2025-12-28 11:33

文章核心观点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是自2004年施行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系统性修订,旨在应对银行业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填补监管空白,提升监管效能 [3] 一、强化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监管 - 监管范围从持牌机构延伸至机构运行的关键关系与环节,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制度 [4] - 将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法律适用列举范围,以统一监管依据,减少适用争议 [4] - 明确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准入标准,强化穿透审查,新增文件报送、股权披露要求及自有资金出资义务,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5] - 在机构准入、变更环节,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规定为法定审批事项 [5] - 在行为规范环节,注重“穿透式监管”,新增股东出资义务、股权信息报告义务及按要求提供文件资料的义务 [5] - 在监管措施环节,专门规定了对股东的强制监管措施 [5] 二、完善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 - 建立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对风险隐患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6] - 完善风险处置框架,系统性安排促成重组、整顿、接管、撤销等方式,明确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灵活采取不同处置措施 [6] - 丰富强制措施并扩大适用依据,新增或细化限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分红、限制支付报酬福利等措施,实现“降速、止损、纠偏” [7] - 新增整顿机制,当机构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时,可采取强制措施并派出整顿组监控关键经营活动,将处置窗口前移以降低处置成本 [7] - 细化接管制度与后续衔接,明确接管组职责及接管期间可采取的处置措施,并完善行政处置与破产程序的对接 [7]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 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依法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组织 [8] - 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监管规则,细化消费者保护义务,详细列举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开展的禁止性行为,如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 [8] - 新增专门条款,规定监管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机构,为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9][10] - 新增从业人员禁止行为条款,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不得虚假或误导宣传,以及通过违规收费、截留资金等方式侵犯客户合法权益 [10] 四、体现强监管严监管要求 - 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规则,聚焦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人”、影响金融稳定的“关键事”、破坏市场秩序的“关键行为” [11] - 坚持罚没并举,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同时大幅提高罚款金额和倍数罚幅度,以扭转金融违法成本低、“罚不及损”等情况 [11] - 责任追究对象从机构延伸至从业人员、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新增对后者的专门罚则 [11] - 显著提高违法成本体现在两大维度:一是大幅提升惩戒力度,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处,普遍大幅提高罚款上限和倍数处罚;二是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和处罚对象,强化对人员的追责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