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服务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新浪财经·2025-12-28 13:00

立法进程与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托育服务法(草案)》已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2025年12月27日至2026年1月25日)[1][2] - 立法核心目的是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和规范托育服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6] 行业定义与基本原则 - 法律明确托育服务是指托育机构为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的安全照护、营养膳食、健康管理、情感关爱、早期发展支持等服务[7] - 行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目标是构建主体多元、安全优质、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7] - 托育服务应坚持最有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遵循婴幼儿生长发育规律,加强医育结合[7] 政府职责与规划保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托育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根据人口规模及结构统筹规划城乡托育服务资源[8] - 政府需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推动托幼一体化发展,并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8] -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和协调全国托育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作[9] 托育机构设立与运营规范 - 设立托育机构需具备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管理制度、人员、场所设施设备、必要资金、卫生评价合格等条件[12] - 设立需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取得许可证件后办理登记手续[13] - 托育机构应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公示许可证件、人员资质、安全制度、每日膳食、收退费办法等信息[13] - 机构变更或终止需提前三十日报告并公告,终止服务需依法退还费用并妥善安置在托婴幼儿[13] 从业人员资格与管理 - 托育人员包括机构负责人、托育师、卫生保健员、保安员等,需品行良好、身心健康并掌握相关技能[15] - 国家实行托育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申请执业证书需具备相关学历并通过国家考试[15][16] - 托育师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评定标准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17] - 有暴力伤害、性侵害、虐待、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者,不得担任托育人员[15] - 托育机构需依法对托育人员进行入职前和每年定期查询,发现禁止情形者不得录用或立即停止工作[18]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 托育机构应根据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服务,并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20] -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制定[20] - 机构需科学制定作息和活动方案,保障婴幼儿充足睡眠和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在面向婴幼儿的活动中使用视屏类电子产品[20][21] - 提供的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膳食计划,防止过量摄入盐、糖、油脂[21] - 机构需建立健全婴幼儿健康管理制度,实行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常见病预防和传染病防控[23] 安全与设施要求 - 托育机构需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急救、消防等培训和演练[24] - 机构需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食品操作间等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九十日[26] - 机构用房及装修需符合抗震、消防、环保等规范,室内空气质量、采光、照明等需符合国家标准[24][25] - 机构需配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安保器材,安装一键式报警设施,并投保机构责任保险[26] 普惠服务支持措施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将托育服务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障,对非营利性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29] - 新建居住区需规划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并做到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29] - 已建成居住区设施不足的,政府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充,简化改造场所的审批手续[29] - 政府应设立公办托育机构,优先保障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婴幼儿等需求,鼓励机关、国企等提供普惠服务[29] - 鼓励用人单位、产业园区为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经费可从职工福利费及工会经费中列支[30] 财税金融与人才培养支持 - 托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33] -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专项信贷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托育服务相关保险业务[33] - 国家建立多层次托育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10]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托育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岗前、在职和继续教育[33]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建立托育服务综合监督管理机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36] - 国家建立托育服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并建立托育服务标准体系[37][39] - 未依法取得许可开展托育服务的,可被责令停止服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42][43] - 托育人员有伪造证书、患有传染病未告知造成后果、或侵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等行为的,可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证,并可能终身禁止从业[44] - 婴幼儿在托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到职责,若损害来自第三方且机构未尽职责,则承担相应补充责任[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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