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迎来系统性修订,修订草案已进行首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旨在通过大幅扩充和完善法律条文,构建全覆盖、长牙带刺的现代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以强化监管、消除空白、弥补短板,提高监管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协同性,为银行业稳健运行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1][3][10] 修订背景与总体目标 - 现行《银监法》自2004年施行,2006年个别修正,已难以适应银行业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及更复杂多元的风险形势,系统性修订是顺应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内在要求和紧迫任务 [2] - 修订草案从现行的6章52条增至6章80条,围绕“监管对象更完整、监管规则更成体系、监管工具更有梯度、风险处置更可衔接、法律责任更有力度”的思路,将成熟监管实践固化为法律制度 [3][10] 监管范围与对象扩展 - 构建贯穿市场准入、持续监管、风险处置到市场退出全链条,涵盖机构、股东、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机构的全覆盖监管体系 [4] - 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制度,明确准入标准,强化穿透审查,新增文件报送与股权披露要求,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行为 [4][5] - 清晰列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实谱系,将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列举范围,使监管能覆盖“资金-股权-治理-经营-外包-消费者”的完整链条 [5] 风险处置机制完善 - 为填补银行业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立法空白,建立健全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对风险隐患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6] - 完善风险处置框架,系统性安排促成重组、整顿、接管、撤销等方式,明确可根据机构风险状况、金融市场环境灵活采取不同处置措施 [6] - 具体丰富强制措施,如新增或细化限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分红、限制支付报酬福利等措施,并增加整顿机制,在风险可控阶段介入以降低处置成本 [7] - 细化接管制度与后续衔接,明确接管组职责及接管期间可采取的处置措施,完善行政处置与破产程序对接 [7] 监管能力与违法成本提升 - 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规则,坚持罚没并举,提高罚款金额,加大倍数罚幅度,旨在扭转金融违法成本低、“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等情况 [8] - 罚款幅度提高到更具震慑力的水平,责任主体扩围至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第三方机构,并强化“双罚” [9] - 引入市场因素,发挥第三方机构在监管中的合作和服务作用,同时强化执法依据 [8] 消费者权益保护 - 修订草案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置于更突出位置,明确监管机构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机构 [9]
将股东、实控人纳入监管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迎“系统升级”
金融时报·2025-12-28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