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法修订草案公开:监管链条延至主要股东等“关键人” 风险处置工具箱更丰富
证券时报·2025-12-28 23:44

修订背景与进程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于2023年12月2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30天,此前已于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1] - 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2004年施行,2006年有个别修正,本次修订工作自2022年11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征求意见稿后,经过三年多打磨形成 [1] 修订核心目标与主线 - 修订草案以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 [2] - 修订着力于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明确监管授权,旨在提高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协同性 [2] 扩展监管对象与范围 - 修订草案将金融控股公司、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新型机构明确纳入监管范围 [3] - 修订草案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纳入监管视野 [3] - 修订草案明确了第三方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并授权监管部门可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或终止接受违反勤勉义务的第三方机构服务 [3] 加强穿透式股东监管 - 修订草案将监管对象延伸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应对股东端的不当干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抽逃出资等风险 [4] - 修订草案明确了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准入标准,强化穿透审查,并新增了文件报送、股权披露、自有资金出资等义务规定 [4] - 修订草案将治理要求上升为法律责任,明确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遵守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银行及客户权益 [5] 丰富风险处置与监管工具箱 - 修订草案建立健全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对风险隐患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6] - 修订草案完善风险处置框架,对促成重组、整顿、接管、撤销等方式作出系统性安排,并可根据风险状况和环境灵活采取不同措施 [6] - 对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机构,修订草案新增了限制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或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转让资产或业务、责令主要股东限期补充资本等措施 [6] - 修订草案增加了整顿机制,允许监管机构派出工作组管控金融机构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并对接管制度的启动程序、职责、措施及保障基金参与等进行了大幅度完善 [7]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提高违法成本 - 修订草案新增专门条款,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设立消费纠纷调解组织 [8] - 修订草案细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义务,列举了机构和从业人员业务活动中的“负面清单”,包括禁止虚假宣传、违规收费、截留资金等 [8] - 修订草案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衔接新《行政处罚法》,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处的原则,并普遍大幅提高了罚款数额上限和倍数处罚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