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新浪财经·2025-12-29 11:47

文章核心观点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旨在通过明确界定范围、资质要求、责任义务、合同规范、建立报告制度、加强属地监管及加大执法力度 全面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压实委托双方责任 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1][2] 监管范围界定 - 明确食品委托生产定义为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从事食品全部或部分环节生产并交付产品的行为 [1] - 监管范围全面覆盖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的委托生产行为 [1] 委托双方资质要求 - 委托方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必须具备监督受托方生产行为的能力 能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不具备资质者不得委托生产 [1] - 受托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类别食品生产许可 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不得超许可范围或生产能力接受委托 [1] 委托双方责任义务 - 细化委托双方在资质查验、原料查验、标签标识、食品安全自查、检验留样、召回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责任 [1] - 要求委托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并对受托方实施监督 [1] - 规定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 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1] 委托生产合同规范 - 明确规定合同应包含食品安全相关内容 [2] - 禁止通过委托生产合同或假借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 减轻或免除委托双方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2] 报告制度与监管要求 - 建立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制度 要求委托双方在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 - 报告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 也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2] - 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 开展监督检查并进行监督抽检 [2] - 委托双方不在同一区域时 一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另一方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以确保监管协调联动无盲区 [2] 监管执法与处罚 - 针对资质不符、未履行报告与检验义务、提供虚假报告信息、委托生产行为违规、产品不合格等不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设定相应罚则 [2] - 在查处相关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时 应当"倒查"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等情况 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严惩 [2]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