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新浪财经·2025-12-29 13:51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压实责任、规范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1] 监管范围界定 - 明确食品委托生产为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从事全部或部分生产环节并交付产品的行为 [1] - 将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均纳入监管范围 [1] 委托双方资质要求 - 委托方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必须具备监督受托方的能力,不具备资质不得委托生产 [1] - 受托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得超范围、超能力接受委托 [1] 委托双方责任义务 - 细化委托双方在资质查验、原料查验、标签标识、食品安全自查、检验留样、召回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责任 [1] - 要求委托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受托方实施监督 [1] - 要求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1] 委托生产合同规范 - 明确规定合同应包含食品安全相关内容 [2] - 禁止通过合同或假借商标许可、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免除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2] 报告制度与监管要求 - 建立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制度,要求委托双方在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 - 报告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2] - 加强属地监管,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 [2] - 委托双方不在同一区域时,一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另一方同级部门,确保监管协调联动 [2] 监管执法与处罚 - 针对资质不符、未履行报告与检验义务、提供虚假信息、行为违规、产品不合格等行为设定相应罚则 [2] - 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倒查”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严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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