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搜狐财经·2025-12-29 17:16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新公告 [1] - 政策执行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 - 2020年第43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 [1] 特定行业税前扣除政策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1] - 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限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 关联企业分摊协议规定 - 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可以在本企业扣除或按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1] - 接收分摊费用的一方 在计算本企业税前扣除限额时 可不将归集至本企业的这部分费用计算在内 [1] 烟草行业特别规定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