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搜狐财经·2025-12-29 17:16

核心政策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第16号公告 明确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1] 针对特定行业的扣除政策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发生的相关广告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 上述特定行业企业的广告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关联企业间的费用分摊机制 - 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支出 可以在本企业扣除 也可以将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1][2] - 接收分摊费用的关联方 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 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费用不计算在内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