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每日经济新闻·2025-12-29 17:04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特定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 [1] - 政策适用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1] - 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 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 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 政策直接降低了化妆品、医药及饮料(非酒类)制造或销售企业的税收负担 [1] - 提高了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上限,有利于企业加大市场推广投入 [1] - 支出超额部分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增强了企业税务筹划的灵活性与可持续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