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债企业提供帮助,评级公司市场总监,收了162万
新浪财经·2025-12-30 14:55
案件核心事实 - 某评级公司市场部总监刘某,在2015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发债企业“中某公司”的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帮助,通过催促评级部门早日出具报告以助其尽快发债,并因此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2万元 [4][12] - 刘某于2022年10月将162万元全部归还给行贿方,但仍在2023年11月14日被查获 [4][12]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继续追缴162万元予以没收 [4][12] - 刘某提出上诉,辩称款项属私人赠与且其行为属正常履职,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6][13][14] 行业对比与影响 - 文章将评级公司人员的职务牟利与券商首席分析师进行对比,指出前者规模更大:券商首席撰写一篇研报收费18万元,而评级公司市场总监一次受贿162万元,相当于券商首席撰写9篇研报的收入 [1][3][8][9][11] - 债券评级是左右企业债券利率定价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企业融资成本影响巨大:以发行10亿元债券为例,评级影响的利率波动0.1%,即相当于100万元的财务成本 [2][10] 司法认定与案件细节 - 司法机关认定,刘某利用其市场部总监的职务便利,通过催促评级报告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4][5][12][13] - 刘某在案发前归还全部受贿款,依法获得从轻处罚 [4][12] - 除刑事处罚外,判决还包括追缴违法所得162万元,以及变价扣押物品(一部三星手机)折抵罚金 [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