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一国企董事长把自家房产塞进拆迁名单,还帮亲友多占面积,用贪污款给家人买商铺,最终获刑17年
每日经济新闻·2025-12-30 16:16

案件核心事实 - 国企董事长吴某利用负责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多种手段谋取私利,最终因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洗钱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1][14] 主要犯罪手段与过程 - 合伙购买房产套取拆迁款:2017年,吴某与国企党委书记魏某、征迁小组负责人周某共同出资315万元(魏某185万、周某60万、吴某70万)购买一处院子,后利用职权将该本不在拆迁范围内的院子纳入拆迁,三人共获得拆迁补偿款995万余元(魏某530万余元、周某235万余元、吴某230万元) [4][6][7] - 将自家房产违规纳入拆迁:2017年11月,吴某利用负责拆迁之便,指示工作人员将自家房产及相邻两处房产纳入摸底调查,使拆迁面积从原定的782.59平方米增加到3000多平方米,其自家房产最终获得拆迁补偿款199万余元 [9][10] - 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2016年至2020年间,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接征迁任务、支付补偿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7次收受17人财物共计135.8万元 [11] - 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吴某超越职权非法征拆、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补偿标准,共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损失1700余万元 [12] 资金处置与后续司法过程 - 使用贪污款购买资产:吴某于2018年10月以其儿子名义购买一处商铺,2019年3月以其姐姐名义以125万余元购进另一处商铺,购买资金均为贪污所得,两处商铺至案发分别收取房租26万元和10万元 [13] - 案件审理与定罪波折:一审法院未认定洗钱罪,但检察机关以犯罪行为持续至新法施行后为由抗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定吴某构成洗钱罪,最终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七年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