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与纳税人界定 -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增值税法中的核心概念进行了具体界定,包括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范围[2][41] - 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2][41] - 服务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生产生活服务[2][41] - 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2][41] -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如建筑物、构筑物[2][41] - 单位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等[2][41] - 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3][42]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6][45][46] -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特定非企业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7][46] 税率与跨境应税行为 - 出口货物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货物[8][47] - 境内单位或个人跨境销售特定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包括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设计、软件、离岸外包等服务,以及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转让、国际运输、航天运输、对外修理修配服务[9][10][48] - 服务或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情形包括: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与境内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以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4][43] 应纳税额计算与抵扣规则 -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等[11][51] -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来源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境外购进服务的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等[12][52] -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时,一般计税方法下需扣减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下需扣减销售额[13][52] - 销售额计算时,全部价款不包括代收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受托加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及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14][53] - 采用销售额和税额合并定价时,销售额计算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15][54] - 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销售额的,折合率可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15][54] - 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方法包括: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交易平均价格、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交易平均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成本利润率默认为10%)[16][17][55][56] -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法导致货物或不动产被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17][56] - 非正常损失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范围包括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服务、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服务、损失的不动产及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货物和建筑服务[18][57] - 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19][58] - 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相关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19][58] - 购进货物、服务等用于特定非应税交易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19][58] - 用于简易计税、免税等项目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需按销售额或收入占比计算不得抵扣部分,并进行年度清算[19][58] -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需将对应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20][59] - 混合用途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资产可全额抵扣;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随后在混合用途期间按规则逐年调整不得抵扣部分[21][25][59][60] 税收优惠政策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2][62] - 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22][62] - 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免征增值税[23][63] - 符合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托幼机构免税收入为规定标准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23][63] - 符合规定的学校(包括学历教育机构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23][63] - 纪念馆、博物馆等单位门票收入(第一道门票)免征增值税[24][64] -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应依法公开,主管部门将评估执行效果并适时调整[25][65] 征收管理 -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纳税人的认定取决于法律责任承担方[26][66] - 资管产品运营发生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27][67] -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27][67] -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纳税[28][68] - 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8][68] -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9][68] -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30][69] - 向自然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等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1][69]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的,需按规定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否则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31][69]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31][40][69][70] - 出口货物若报关出口日期早于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以报关出口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1][70] - 经批准,总分支机构可汇总申报纳税,具体审批权限根据是否跨省而定[32][70] -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32][44][71] - 多种情形需预缴税款,包括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售房地产项目、异地转让或出租不动产、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相关服务等[33][35][36][72][73] - 特定纳税人(如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等)可以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34][72] - 经批准汇总纳税的,可规定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37][74] - 出口退(免)税采用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计算[37][74] - 出口业务需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或免税,逾期未申报将视同内销纳税[37][74] - 委托出口货物需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由委托方申报相关税收[37][74] - 纳税人可放弃出口退(免)税或免税,选择缴纳增值税,但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38][75] - 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应缴回已退(免)税款[38][75] - 税务机关有权获取与出口税收管理相关的物流、报关、资金结算等信息[39][76] - 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不当退税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39][76] 法规生效 -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39][54][77]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新浪财经·2025-12-30 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