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外贸法修订重点条款解读及合规建议
新浪财经·2025-12-30 19:08

法律修订背景与核心目标 - 202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完成系统性修订,旨在强化国家安全与反制能力,并统筹对外开放与安全 [2][54] - 修订核心观点包括:补充立法宗旨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健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补充针对境外主体的贸易管制与反制规则 [2][3][4][54][55][56] - 此次修订是在国内外贸体制改革深化、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以及国际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进行的 [2][54] 总则与基本原则修订 - 第一条修订强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并新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及“根据宪法”的表述 [5][57] - 第三条新增“对外贸易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进贸易强国建设”的内容 [5][57] - 第六条新增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参与规则制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公平秩序、扩大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等内容 [5][57] - 第七条新增国家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贸易政策合规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时开展贸易政策合规评估 [5][57] 适用主体定义与规范 - 第十一条明确“对外贸易经营者”定义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个人、组织 [5][25][57] - 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需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需按规定备案或批准 [5][26][57] -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开展的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商业存在模式开展的需遵守《外商投资法》 [10][27][62] - 第四十条授权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情形的境外个人或组织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并禁止任何人为规避该措施提供支持 [16][28][68]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 - 第十八条将可采取措施的原因从“限制或禁止”扩展为“禁止或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并增加了多项具体情形及兜底条款 [6][58] - 第十九条(原第十六条)将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从“战时或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扩展为“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7][59] - 第二十一条将关税配额管理从“部分进口货物”扩展至“部分进出口货物” [7][59] - 新增第二十三条,明确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法开展加工贸易,并规定了加工贸易禁止、限制类货物目录的制定以及内销的合规要求 [7][36][37][59] 国际服务贸易管理 - 删除原第二十三条关于根据国际条约给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条款 [8][60] - 新增第二十七条,鼓励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等各种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 [8][60] - 第二十九条将可采取措施的原因从“限制或禁止”扩展为“禁止或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并增加了兜底条款 [8][9][60][61] - 第三十条将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从“战时或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扩展为“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9][61] - 第三十一条确立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清单 [9][10][33][61][62] 对外贸易秩序、调查与救济 - 第三十九条修订后,对于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除向社会公告外,还可“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16][68] - 第四十三条修订后,扩展了对外贸易调查中工作人员的保密范围,新增“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并将义务细化为“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13][65] - 第五十一条新增两项内容:一是可要求违反条约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政府终止行为;二是当条约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无法运转导致中国利益受损时,中国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5][30][67] 对外贸易促进与新发展支持 - 第五十六条(原第五十条)新增推动对外贸易平衡发展,并强化贸易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的协同 [17][69] - 第五十七条(原第五十一条)新增完善保险保障措施,促进跨境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17][69] - 新增第五十九条,国家支持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综合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并要求建立健全相适应的政策措施 [17][42][69] - 新增第六十条,国家支持对外贸易数字化发展,推动电子提单、电子发票使用及数字证书国际互认,并支持鼓励发展数字贸易 [17][42][69] - 新增第六十一条,国家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鼓励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推动相关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及国际合作 [19][42][71] - 新增第六十四条,国家支持贸易促进平台提升功能,以境内外展会、线上平台等方式帮助开展对外贸易,并支持多元化国际运输通道体系建设 [19][71] - 新增第六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对外贸易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提供途径 [19][32][71] - 第六十八条(原第五十七条)将扶持对象从“中小企业”扩展为“中小微企业”,并明确在监管、融资、外汇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 [19][71] - 第五十五条新增关于有关人民政府可建立符合WTO规则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内容 [18][70] 法律责任与处罚调整 - 第七十一条将擅自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罚款上限从“五万元以下”提高至“五十万元以下” [20][72] - 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对涉及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及国际服务贸易的罚款基准进行了调整,将“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罚款起点调整为“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提高了罚款数额的基准 [20][21][72][73] - 新增第七十二条,对未办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备案登记的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0][72] - 新增第七十六条,对违反第四十条规定为受制裁境外主体提供支持、协助、便利的行为,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或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不足五十万元)的处罚,并可禁止从业一至五年 [22][73] - 第七十七条(原第六十三条)更新了被禁止从事外贸活动者的配套限制措施,新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不予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等资金收付手续 [22][23][73] - 第七十八条(原第六十四条)扩展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问责情形,新增“滥用职权”及泄露“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内容 [2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