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迎最大规模修订
每日经济新闻·2025-12-30 21: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核心观点 - 对施行于2004年的现行法进行最大规模修订 草案条款从52条扩充至80条 旨在应对银行业新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 对监管范围、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及法律责任等进行全方位系统性完善 [1] 大幅扩展监管范围 - 将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新型机构明确纳入监管范围 使法律适用对象与当前持牌体系更一致 [2] - 监管对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至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从准入条件、出资义务等方面提出要求 以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2] - 新增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授权 明确其勤勉尽责义务 监管旨在覆盖“资金-股权-治理-经营-外包-消费者”的完整链条 [2] 全面强化穿透式监管 - 落实穿透式监管要求 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 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制度 [3] - “穿透”指强化识别真实控制链条 要求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 并报告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 - “义务”指将治理要求上升为法律责任 明确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则 [3] - “强制”指配套可落地的退出与约束工具 对滥用控制地位、严重损害权益的行为 监管可责令改正、转让股权、禁止投资或限制股东权利 [3] 完善风险处置机制 - 建立健全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 授权监管部门对风险隐患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5] - 完善风险处置框架 对促成重组、整顿、接管、撤销等方式作出系统性安排 [5] -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机构 新增“限制或暂停部分业务 停止批准新业务或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转让资产、业务”、“责令主要股东限期补充资本”等措施 [5] - 新增整顿机制 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机构 监管机构可派出整顿组进行监控 [5] - 大幅度完善接管制度 分别对接管程序启动、接管组职责、接管措施等事项进行规定 [5] 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与强化消费者保护 - 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处的原则 并大幅提高罚款金额和倍数罚款幅度 [6] - 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和处罚对象 不仅加大对机构的处罚 更强化对从业人员、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追责 [6] - 新增专门条款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明确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并指导设立消费纠纷调解组织 [6] - 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义务 列举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的“负面清单” 包括不得开展虚假宣传 不得通过违规收费、截留资金等方式侵犯客户合法权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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