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事会制度改革核心观点 - 运行近30年的银行监事会制度正走向终结 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前取消监事会 监督职能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接棒[2] - 改革源于新公司法及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的顶层法制重塑 旨在推动公司治理效能从纸面走向现实[2] 法规政策与改革路径 - 2024年7月实施的新公司法为改革提供法律基础 允许公司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不设监事会[3] - 2024年12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衔接通知 金融机构可选择保留监事会或由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3] - 证监会明确上市公司过渡期安排 要求在2026年1月1日前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取消监事会[3] - 政策呈现差异化特征 上市银行需严格遵循证监会规定取消监事会 非上市银行可依据金融监管总局通知自主选择[4] 上市银行改革进程 - 兴业银行、兰州银行、浦发银行等十余家银行已于2024年12月密集公告不再设立监事会[2] -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国有行及邮储银行已于2025年4月先行通过撤销监事会议案[5] - 浙商银行、杭州银行等近期公告监事长辞任 标志着人事调整同步推进[2] 监事会制度的现存问题 - 存在效能不足与职能重叠问题 独立性先天不足 监事的提名任免受制于董事会或管理层 知情权依赖过滤后的信息 监督滞后且约束力弱[6] - 专业性欠缺 法律未对监事设置财务、法律等硬性专业门槛 成员知识结构与复杂监督职责不匹配[6] - 某城商行案例显示 此前监事会仅有两三人 大量工作需移交审计部门执行[6] - 维持完整监事会体系成本不菲 撤销后单家上市银行每年可节省数百万元支出[7] 改革后的治理结构与优势 - 监督职能由具备财会、审计背景的独立董事主导的审计委员会承接 监督更专业精准[8] - 治理更高效 整合重叠职能、减少协调环节 议案审议环节明显减少 加快了决策速度[8] - 单层制架构与英美银行业主流模式接轨 利于银行开展跨境业务[8] - 内控更直接 审计委员会直属于董事会 使监督与决策紧密融合 解决了以往监督的“隔层”难题[8] 非上市银行的差异化选择 - 监管弹性设计契合上市与非上市银行规模及治理水平差异大的现状[5] - 部分小型城商行、农商行可能选择保留监事会以节省改革成本[5] - 辽宁某区域性银行因未设审计委员会 目前仍保留监事会[5] - 部分非上市银行若仓促改革 可能由“原班人马”组建审计委员会 导致改革流于形式 因而动力不足[5] 监事长的转型路径 - 行内转任或分流 如转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 或调任子公司管理岗位[8] - 跨界任职或担任顾问 凭借监督治理、合规风控经验 赴其他金融机构任监事长、合规或内审负责人 或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担任专家顾问[8] - 退休或退出行业[8]
“消失”的银行监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