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监管措施与违规事实 - 公司控股股东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收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1] - 控股股东作为公司产业投资人,在2023年10月与公司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中,就公司2024年至2026年净利润做出承诺并约定补偿义务[1] - 公司2024年未达到承诺业绩,根据协议控股股东应在公司审计报告出具后三个月内履行补偿义务,但截至决定书出具日,该承诺尚未履行完毕[1]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九条的规定[2] 监管决定与整改要求 - 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控股股东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 - 控股股东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 公司声明与后续安排 -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 -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与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沟通,督促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将视进展情况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2] -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