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A股退市情况总结 - 2025年共有32家上市公司摘牌退市 [1] - 按退市程序分类:交易类退市11家、财务类退市9家、主动退市6家、重大违法强制退市5家、规范类退市1家 [1] 退市新规实施效果与特点 - 2024年4月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落地,2025年退市新规威力显现,多元化退市指标精准筛选出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 [2] - 退市呈现三大特点:第一,多元化退市渠道畅通,多指标叠加成常态,实现“应退尽退”;第二,“退市不免责”常态化,退市公司罚单增多;第三,退市投资者保护机制不断完善 [1] - 多指标叠加提高了退市效率,压缩了“保壳”空间 [2] -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数量创新高,清晰传递了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信号 [3] 重大违法与强制退市详情 - 因财务造假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的公司数量创新高 [2] - 今年摘牌公司中,有11家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其中5家以该程序退市,其余6家因同时触及其他指标(财务类3家、交易类2家、规范类1家)而以效率更高的其他程序退市 [2] 主动退市情况分析 - 在“应退尽退”预期及监管部门支持下,主动退市实质性起步,共有6家公司主动退市 [2] - 主动退市公司中,因被吸收合并退市的有3家,召开股东大会主动退市的有3家 [2] - 主动退市增多体现出市场主体认知的理性化,是产业整合、战略调整的市场化选择 [2] - 主动退市是并购重组、吸收合并等市场化工具发力的结果 [3] “退市不免责”监管强化 - 监管部门持续强调“退市不免责”,坚决遏制“一退了之”的预期 [4] - 截至2025年12月30日,退市公司中41家累计收到49张行政处罚罚单,超过去年全年 [4] - 多家退市公司被多次处罚,例如江苏阳光被行政处罚3次,恒立实业等6家公司被处罚2次 [4] - “退市不免责”是全流程监管的体现,根除公司“金蝉脱壳”的幻想 [4] - 2025年以来,6家退市公司披露公司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告 [5] - 去年以来,证监会移送30余家退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犯罪线索 [4] 投资者保护机制完善 - 截至2025年11月,我国投资者总人数已超过2.4亿,绝大部分是中小投资者 [6] - 监管部门不断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畅通维权渠道,综合运用先行赔付、特别代表人诉讼、专业调解等赔偿救济工具 [6] - 202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提出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等 [6] - 2025年10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从三方面强化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 [6] - 对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引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动采取先行赔付等措施弥补投资者损失 [7] - 2025年12月以来,资本市场新增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各1单 [7] - 12月12日启动锦州港特别代表人诉讼,为资本市场第五单特别代表人诉讼 [7] - 12月30日设立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规模2.1亿元,为资本市场第五单先行赔付案件 [7] 主动退市中的股东保护措施 - 对于主动退市的公司,要求其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 [8] - 2025年3家通过股东大会主动退市的公司均提供了现金选择权保护机制 [8] - 山东玉龙黄金行权价13.2元/股,较停牌前收盘价溢价1.23% [8] -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行权价3.54元/股,较停牌前收盘价溢价近3% [8] - 天茂实业集团行权价1.6元/股,较停牌前收盘价溢价10.34% [8] 未来完善方向 - 资本市场的退市生态正朝着更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方向演进 [1] - 多元化退出渠道将更加畅通,“退市不免责”将成为不可动摇的监管原则 [1] - 实现“退得稳”需从制度建设、投资者保护、风险处置等多方面协同发力 [8] - 制度上需完善主动退市的现金选择权、异议股东保护机制,明确行权价溢价确定方式 [8] - 完善退市公司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畅通投资者索赔渠道 [8] - 加强证监会、交易所、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联动,制定退市应急预案,防范群体性事件 [8] - 首要重点是完善中小股东保护工具,关键是现金选择权的定价要公允,避免“象征性定价” [9] - 强化退市衔接与风险处置,退市公司需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通过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化解存量风险 [9]
年内32家上市公司退市 资本市场退市三大特点
证券日报·2025-12-31 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