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指导案例明确:案件再审仍判缓刑,已执行考验期应予扣除
新浪财经·2025-12-31 12:29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演变 - 罪犯徐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 [1] - 2020年10月9日,检察院以原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1] - 2021年4月2日,法院再审撤销原判,改判徐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新《执行通知书》载明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 [1] 检察机关的调查与监督 - 2021年4月21日,检察机关走访时发现,再审判决未扣除徐某某已接受的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4月14日,徐某某已接受社区矫正9个月29天 [2] - 调查显示,徐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风险等级已由高风险降为低风险 [2] - 法院最初认为,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原判已被撤销,故应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且刑法无扣除规定 [3] - 检察机关认为,两次判决基于同一犯罪事实,若不扣除已过考验期,相当于变相延长考验期,不利于激励矫正对象,应作出有利于罪犯接受矫正的解释 [3] - 2021年4月21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建议更正《执行通知书》 [4] 监督结果与法律原则阐释 - 2021年4月28日,法院回函采纳监督意见,更改《执行通知书》,将已过的9个月29天缓刑考验期予以扣除 [4] - 2023年6月15日,徐某某缓刑考验期满,被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4] - 最高检指出,对再审后仍宣告缓刑的罪犯,将再审前已过的考验期计算在新考验期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缓刑制度目的,有利于促使罪犯改过自新 [5] - 最高检明确,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通知书》未扣除再审前已过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监督纠正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