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指导案例明确:案件再审仍判缓刑,已执行考验期应予扣除
新浪财经·2025-12-31 12:29

三是向磐石市人民法院了解缓刑考验期重新计算的相关情况。法院认为,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由于原审判决已经被依法撤销,缓刑考验期应当从再审判决确定 之日起计算。刑法没有对再审案件缓刑考验期限扣除作出规定。因此,再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 三款的规定作出再审判决并下达《执行通知书》,没有考虑缓刑考验期是否应当扣除的问题。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再审后仍宣告缓刑的,再审判决确定之日以前已经过的缓刑考 验期应当计算在再审判决确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 12月31日,最高检发布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徐某某缓刑考验期计算监督案》入选。 案情显示,罪犯徐某某,男,1969年出生,系吉林省磐石市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经营者。2020年6月5 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20年 6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徐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6月16日,徐某某开始在磐石市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20年10月9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原 审判决认定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准、量刑不当为由,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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