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背景与时间线 - 财政部于2020年12月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 [3] - 截至2025年末,已切换新准则的保险企业在过渡期内仍保留新旧两套财务报表,并基于旧准则财务数据进行纳税申报 [3] 15号公告核心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 公告明确了企业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统一自2026年度或首次执行年度起以新准则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4] - 对于一次性切换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企业可自主选择两种方法之一且不得更改:按税前金额一次性计入2026年度或首次执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该年度起,按税前金额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8] - 对于过渡期间新旧准则下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处理方法需与一次性切换选择的方法保持一致,可选择一次性计入或分五年均匀计入2026年度起的应纳税所得额 [4] - 执行新准则后,税务处理不再执行财税〔2016〕114号文件中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关规定 [4][8] 纳税调整与税收优惠事项处理 - 针对现行政策规定的纳税调整事项,除有特殊规定外,可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进行纳税调整或享受优惠,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调整 [4][5] - 费用取数根据当期实际发生数确定,新准则下成本费用拆分为获取费用、维持费用和其他费用,其中获取费用需按保险服务期间分摊,但税务上在费用实际发生当年一次性调整,后续摊销年度不再调整 [5][8] - 税收优惠事项如农险保费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也需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享受,但新准则下保费收入核算方式改变,按旧准则合同金额取数可能与新报表存在较大差异 [8] -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限额扣除政策依然保留,但新准则下不再设置准备金科目,需精算部门提取数据,且“赔款支出”核算口径存在差异,需与税务机关进一步探讨 [8] 准则切换带来的具体操作挑战与待明确事项 - 保险企业需将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按适用税率还原为税前金额,并综合考量影响金额、未来利润预测及税务可弥补亏损等因素,审慎决策一次性或分期申报方式 [8] - 15号公告未明确新旧准则下应纳税所得额差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企业可能需要重新计算过渡期间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8] - 对于以销售(营业)收入或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为基数的扣除限额项目,如何确定扣除基数可能存在理解差异,需与主管税务机关探讨 [8] - 新准则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数据全国统一输出,导致无法获取按分支机构维度拆分的明细数据,这给遵循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规则及计算三因素分摊比例带来挑战 [8] - 新准则下不再单独核算应收保费坏账,而是通过精算影响“保险服务收入”,是否延续旧准则下坏账准备的税务处理原则待明确 [8] - 人寿保险企业的万能险和分红险在负债端的浮动收益是否需进行纳税调整,以及是否认可精算数据,有待明确 [8] 对保险企业的建议与应对措施 - 建议企业内部成立由税务部门牵头,财务、精算等部门协同配合的专项小组,统一关键数据口径并明确协作流程 [8] - 专项小组应尽快制定详细工作计划,采取“由点及面”的分析路径,逐步评估准则切换带来的各类税务影响,并定期向管理层汇报 [8] - 税务部门应全面研究政策变化,重点测算过渡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差异,并基于财务预测评估未来税负,制定可操作的应对方案 [8] - 建议企业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开展专题沟通,了解其对新准则税务处理的指导意见与执行口径,争取事前达成共识,减少后续税企争议 [8]
《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发布,保险企业税务处理将迎来历史性变革 | 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
搜狐财经·2025-12-31 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