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首部董秘监管规则来了,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日报网·2025-12-31 20:07

文章核心观点 证监会发布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监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厘清职责、健全保障、完善管理和严格追责,以促进董秘积极规范履职,从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质量 [1] 董秘职责范围细化与定位明确 - 进一步细化董事会秘书职责范围,尤其是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两大领域 [2][9] - 明确董秘作为信息披露活动组织者,负责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披露、内容审查核实、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内幕信息及舆情管理 [9] - 明确董秘在公司治理合规性方面的“监督者”定位,负责保障公司章程与治理架构合规、保障股东会与董事会合规召开、保障重大事项审议程序合规 [3][9] - 明确董秘负责与投资者、董事、内部组织机构及监管机构等内外部有效沟通的职责 [10] 董秘履职保障机制 - 从信息获取机制、履职平台、履职救济等多方面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 [4][12] - 建立广泛及时的信息获取机制,赋予董秘参加各类会议、查阅各项资料、要求说明事项的权利,并要求公司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将董秘履职嵌入经营管理流程 [13] - 建立多样化的履职平台机制,要求公司为董秘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支持,并打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内部审计与董秘等信息互通以形成监督合力 [13] - 建立履职不畅的报告机制,内部明确董事长负有协调配合义务,外部明确董秘在履职受妨碍或合规意见未被采纳时可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13] 董秘任职管理与专业能力要求 -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说明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能够支撑其履行职责 [5][14] - 提名委员会需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公司需及时撤换不符合资格的在职董秘 [6][14] - 要求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可能有职责冲突的岗位,兼职董秘必须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14] 董秘履职评价与责任追究 - 上市公司需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 [7][15] - 如存在履职不尽责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启动内部追责程序,严重者要撤换董秘 [15] - 加强外部约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中董秘未勤勉尽责的,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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