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与时间线 - 郭明因被指控盗窃其姐姐郭媛名下的一辆宝马车,于2021年5月26日被警方抓获,后被羁押[15] - 2023年3月,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明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19] - 2023年6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 - 2025年6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淮阳区人民法院重审[24] - 2025年8月1日,郭明获得取保候审,暂获自由[25] - 2025年12月9日,经指定管辖的周口市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郭明不起诉,郭明无罪[25] 涉事车辆与财务关系 - 涉案车辆为一辆白色宝马GT6,车牌号为京LGR190,车辆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20年1月15日,登记所有人为郭媛[4] - 车辆总价50多万元,首付款由郭明、李冠静支付,车辆贷款由郭媛名义办理[4] - 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8日,李冠静每月向郭媛汇款7943.81元,共6期,此后至2022年12月4日的30期贷款(总计约23.83万元)由宝马汽车金融公司从郭媛账户扣款[5] - 郭媛称郭明夫妇曾向其借款总计约30多万元未还,车辆首付款可视作还款,并约定以月供作为租金,但后期未再支付[4] 车辆出售争议与关键证据 -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19日,因培训学校资金短缺,郭明同意李冠静出售该宝马车[7] - 2020年9月1日,李冠静与陈璐签订个人购车合同,约定以49万元价格出售车辆[7] -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2020年8月22日起,郭明多次明确反对卖车,并在9月1日、2日、4日、11日至少四次强调不同意卖车[8] - 李冠静证言称,截至2020年10月9日,陈璐共支付了40.9658万元购车款[12] - 交易记录显示,陈璐向李冠静的多笔转账备注为“运营款项”,最后一笔12.9658万元在车辆“丢失”当天(10月9日)转账,备注为“陈璐借给贝迪姆教育培训学校运营资金”[13] 车辆取回过程与“盗窃”指控 - 2020年10月初,郭明为寻找女儿,使用“宝马互联APP”定位车辆至周口,并于10月9日凌晨将车开回北京[9] - 郭媛称是她让郭明将车开回,且郭明随身带有车辆备用钥匙[9] - 车辆开回时,车内仍有郭明女儿的安全座椅、李冠静的物品及郭明的挪车电话[9] - 车辆使用人杨先林报警称车辆被盗,并称副驾驶放有现金22.6万元,后备厢有精品茅台价值2.06万元[14] - 检察院最终指控郭明盗窃车辆价值47万元,未指控其盗窃现金和茅台酒[16] 案件审理中的争议点 - 郭明及其律师做无罪辩护,强调车辆所有权属于郭媛,郭明未同意卖车,也未获得卖车款[17] - 律师提交行车记录仪资料,显示杨先林与李冠静存在“不寻常关系”,主张杨先林为恶意第三人[17] - 2020年9月7日,李冠静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车辆折价款30万元,后撤回;同年11月再次起诉时,要求分割24.5万元,与其声称的49万元卖车款存在矛盾[18] - 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所有权归郭明、李冠静,陈璐属合法占有,郭明行为构成盗窃[19] - 二审阶段,周口市检察院检察官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但意见未被采纳[20] 案件后续影响 - 2024年,淮阳区法院赴北京将郭媛日常驾驶的该宝马车强制执行开走[21] - 郭明失去自由后,其与李冠静婚内的两套住房被李冠静出售[21] - 2025年12月9日不起诉决定后,郭明的犯罪记录仍未消除,其与李冠静的离婚诉讼亦未完结[26]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宝马车尚未归还给郭媛[26]
从有期徒刑10年到无罪撤诉——宝马车“盗窃案”大反转
经济观察报·2025-12-3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