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起草并发布了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监管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明确职责、健全保障、完善任职和强化追责四大支柱,系统性地提升董秘的履职效果和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2] 明确董秘职责与高管定位 - 规则明确并强调了董秘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位,细化了其核心职责 [2][3] - 董秘是信息披露活动的组织者,负责及时组织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并对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3] - 董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幕信息及舆情 [3] - 董秘需保障公司治理合规,包括公司章程、治理架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合规召开,以及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的合规 [3] - 董秘承担内外部有效沟通的职责,包括与投资者、董事、内部组织及监管机构的沟通 [4] - 董秘应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及时核实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5] 健全董秘履职保障机制 - 规则从信息获取、履职平台、履职救济多方面保障董秘依法履职 [6] - 在信息获取上,董秘有权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说明,其履职被嵌入经营管理流程 [7] - 在履职平台上,公司应为其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其分管的工作部门 [7] - 董秘需协助独立董事履职,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线索也应通报董秘 [7] - 在履职救济上,若董秘履职受到不当妨碍或阻挠,在向董事长报告后问题未解决,可向证监会及交易所报告 [8] - 若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等重大违规行为,或提出的合规建议未被采纳,董秘也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8] 完善董秘任职资格与管理 - 规则提升了董秘的任职业务门槛,完善了任职管理 [9] - 上市公司聘任董秘时,需就候选人符合特定条件作出说明并披露,例如需具备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9][10] - 提名委员会需对董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10] - 若董秘兼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需避免利益冲突,明确区分职责,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秘职责 [10] 强化对董秘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 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部追责机制,定期开展对董秘的履职评价和内部追责 [11] - 对于公司出现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信息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若董秘未勤勉尽责,将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11] - 公司发现董秘未勤勉尽责应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需及时更换董秘 [11] - 董秘若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将依据《证券法》受到行政处罚 [11]
首部!董秘监管规则“38条”征求意见,四大支柱推动董秘归位尽责
北京商报·2025-12-31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