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旨在以规章形式全面、具体地规范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及时矫正违法行为并防范风险 [1][6][8] 监管措施的定位与目的 - 监管措施是独立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措施类型,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具有保护公共利益、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 [6] - 实施监管措施的目的在于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维护市场秩序,因此在程序设计上更加体现效率性 [8] - 随着资本市场发展,2008年试行办法在实施中暴露出对监管措施定位认识存在偏差、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障不充分、决定书内容简单、送达困难等问题,同时相关上位法也已更新,因此需要制定新的规章 [6] 监管措施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 《实施办法》明确列出了十四类比较常用的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并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作为兜底规定 [1][2] - 实施监管措施应当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与危害后果扩散,坚持风险防控与教育相结合 [7] - 实施监管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风险大小相当 [1][7] 实施程序的一般要求 - 实施机构应当对监管措施的取证、决定、送达等依法“留痕” [3] - 需要现场执法的,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 [3]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实施机构一般不再对该违法行为采取监管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影响尚未消除的除外 [3] -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3] - 实施监管措施应当查明事实,全面收集证据,并进行法制审核 [3] 决定的作出、执行与当事人权利 - 明确了监管措施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作出后的公开要求以及送达程序 [4] - 当事人对监管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并完全履行承诺认可协议的,实施机构不再对同一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4] 特殊情形与效率要求 - 为确保及时处置风险,在特定情形下(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影响金融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公共利益等),实施机构可以当场或通过电子通讯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受事先告知程序限制 [3] - 存在确实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特殊情况的,经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不适用关于事先告知的规定 [3]
证监会发布,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程序
中国证券报·2025-12-31 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