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为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程序,制定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1] 监管措施的种类与适用情形 - 明确列出十四类常用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更换相关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业务活动或暂停业务、责令股东或合伙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限制分配红利或支付报酬、限制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使用、限制财产转让或设定权利,并设有兜底条款 [2][6][7] - 监管措施适用于存在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违法行为、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风险控制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的当事人 [7][8] - 监管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8] 监管措施的实施原则与程序要求 - 实施监管措施应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程序需符合法律法规,旨在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扩散,并与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风险大小相当 [2][7] - 实施机构需自启动程序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8]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原则上不再采取监管措施,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影响尚未消除 [8] - 实施过程需依法记录并归档保存,现场执法需由至少两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执行 [6][8] 当事人权利保障与程序规范 -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9] - 实施机构需查明事实并全面收集证据,依法获取的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的证据材料可在措施实施中使用 [10] - 对当事人采取较严厉措施(如第二条第七项至第十四项)前,必须送达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采取措施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等权利 [10] - 当事人可在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陈述、申辩,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实施机构需充分听取并复核,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10] - 若对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依据或措施内容作出调整(对当事人不利的变更),应重新送达事先告知书 [11] 监管措施的决定、执行与公开 - 实施监管措施应进行法制审核,并制作载明当事人信息、事实依据、措施种类、履行方式与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并加盖实施机构印章 [11][12] - 监管措施决定作出后可以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可能危及安全与稳定的除外,责令公开说明等具有公开要求的决定则应当公开 [12] - 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原则上应在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12] - 在采取特定监管措施期间,若当事人符合解除限制条件,实施机构可自行或根据申请解除限制措施,解除后当事人需按要求整改并提交报告,实施机构应及时验收 [12][13]
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每日经济新闻·2025-12-31 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