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旨在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优化贷款条件、设置差异化资质要求,以增加并购资金供给,促进产业整合升级与新旧动能转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1][2][4] 政策修订内容 - 拓宽适用范围:在原有仅适用于控制型并购的基础上,允许并购贷款用于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 [1][2] - 优化贷款条件:将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从60%提高至70%,并将贷款最长期限从7年延长至10年 [1][4] - 设置差异化展业资质: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的商业银行设置了不同的资产规模要求 [1] - 突出审查重点:强调对借款人和并购交易进行并重审查,并突出对并购方偿债能力的评估 [1] 参股型并购贷款的具体条件 - 单次取得目标企业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 [2] - 若单一并购方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股权,则单次受让或认购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 [2] 政策修订的背景与目的 - 适应市场需求:随着“国九条”、“并购六条”等政策出台,产业整合升级趋势形成,需提升金融供给对市场需求的适配性 [2] - 支持经济转型:当前经济处于新旧动能转换关键期,传统产业需整合优化,新兴产业需培育壮大,拓宽并购贷款范围有助于传统产业升级和塑造新动能 [3] - 缓解融资压力:并购交易规模大、时效性强,主体面临较大资金压力,优化贷款条件旨在为并购交易提供融资便利 [4] - 促进市场发展:增加并购资金供给,发挥并购重组在盘活存量、带动增量方面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 [4] - 提升银行能力:推动商业银行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覆盖面,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4] 政策衔接与过渡安排 - 新规施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 试点政策延续: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上海临港新片区非居民并购贷款试点及相关行业政策文件在《办法》实施后仍然有效 [1] - 存量业务处理:新规发布前已开展业务且符合新展业条件的银行无需重新备案;不符合新资质要求的银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后不再续作;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业务可按原合同执行至期满 [5]
并购贷款新规落地:可用于参股型并购,最长期限延长至10年
新浪财经·2025-12-31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