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标志着运行超过17年的监管措施程序规范从“试行”升级为“正式”规章,核心是为监管执法行为本身“立规矩” [1] 监管制度升级 - 《实施办法》共二十五条,以规章形式明确了监管措施的种类、实施原则与全套程序要求,标志着中国证监会在推进监管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方面迈出实质性一步 [2] - 新规严格遵循“程序法”定位,不创设新的监管措施类型,而是专注于为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中已规定的各类监管措施,搭建一套统一、透明、规范的实施程序框架 [4] - 从“试行办法”到“实施办法”,一词之变,反映的是资本市场基础性监管制度从探索成熟到定型完善的进程 [13] 厘清监管边界 - 《实施办法》清晰界定了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适用关系,为大量“中间地带”执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指引 [2] - 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但为及时防范风险或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有必要采取的除外 [6] - 此规定将避免重复处理的时点从征求意见稿的“立案”后移至“处罚”后,并增加了例外条款,既避免了重复处理,也保留了为快速阻断风险而先行采取必要监管措施的空间 [6] 强化权利保障 - 《实施办法》显著完善了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以强化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8] - 明确列举了十四类常用监管措施,其中对“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责令股东转让股权”等八类影响较大的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特别程序,实施前必须向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并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利 [8][9] - 统一明确了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对监管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 对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措施,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同样需要适用事先告知、陈述申辩等核心程序,旨在堵塞可能存在的程序漏洞 [13] 建立弹性机制 - 《实施办法》构建了兼顾当事人权利保障与风险处置效率的弹性机制,特别是在应对紧急风险时设置了快速处置通道 [2] - 规定当出现证券公司等机构监管指标恶化、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形,实施机构可以当场或通过电子通讯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豁免事先告知程序的时限和形式限制 [11] - 在确实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特殊情况下,经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不适用事先告知程序,但适用设定了严格的前提和高级别的内部审批,确保“快速通道”不被滥用 [11]
证券期货监管办法发布:设防火墙厘清边界,快速通道处置紧急风险
21世纪经济报道·2026-01-02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