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立法与核心目标 - 国家为托育服务立法,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托育服务法草案》,草案共8章76条,涵盖机构、人员、服务、保障、监管与法律责任等核心方面 [1] - 立法核心目标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提高人口素质,为3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法治保障 [2] - 草案明确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确立了其公共服务属性和政府主导原则 [2] 行业现状与核心问题 - 当前托育服务行业存在“入托难”、“入托贵”、“质量参差不齐”等突出问题 [2] - 国家层面缺乏财政长效支持制度,导致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不足、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不高、监督管理不到位 [2] - 调查表明,三分之一的婴幼儿家庭有强烈的入托需求,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无人照料是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 [3] 需求导向与供给保障措施 - 建议将托育服务发展指标纳入“十五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政府需保障托育服务建设用地 [3] - 要求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必要的托育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区设施不足的需补充完善 [3] - 各级政府需将托育服务发展纳入规划,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统筹配置资源以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4] 鼓励多元供给模式 -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队等采取公办、公建民营等方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4] - 支持托育服务嵌入城乡社区,鼓励用人单位和产业园区为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4] - 建议将托育服务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并给予场地补贴、运营补贴、税费减免、信贷保险等优惠,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以降低成本 [4] 质量监管与标准体系建设 - 提高托育质量的关键在于完善服务标准和内容,需提前谋划建立托育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托育机构设立具体办法等配套体系 [5] - 草案构建全链条婴幼儿权益保护体系,保护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监护人个人信息,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及结果公示 [6] - 草案明确了托育人员从业标准,旨在提高其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水平,增强职业吸引力,相关专业已在各层级院校设置以形成衔接 [6]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针对家长“不敢托”、“不放心”现象,需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婴幼儿利益优先,兜牢安全底线 [6] - 通过明确的法律责任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实现惩戒和预防效果,为婴幼儿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6] - 旨在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机构自律”的共治格局,以一系列严格制度规范全方位守护婴幼儿安全 [6]
托育服务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推动托育服务“从有到优”
经济日报·2026-01-03 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