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期间外出身亡被认定“擅自离岗”?检察官发现疑点
新浪财经·2026-01-03 21:06

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 - 58岁保安老孙于2020年8月20日中午请假外出,在离岗亭30米处遭遇车祸身亡[2] - 用人单位保安公司主张老孙系“擅自离岗”,人社部门以无法证实事故地点属于“回家途中”为由不予认定工伤[1][3] - 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历经4年纠纷后,经检察院监督最终改判并获得工伤赔偿[1][7] 法律适用与举证责任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解释,“上下班途中”包括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路线的途中[4] - 事故发生在11时53分的午饭用餐时段,保安公司不提供午餐,员工外出就餐或回宿舍属于合理下班路线[4]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5] - 在劳动者死亡、家属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其掌握的监控录像、交接班记录等证据[5] 关键证据与调查发现 - 岗亭旁监控在事发时运行良好且公司事发后立即查看,但始终未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关录像[5] - 检察官调查发现,老孙离岗前已向主管请假,且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外出吃饭或回宿舍的可能性[5] - 用人单位提供的两份证人证言内容存在明显瑕疵,且未充分履行举证义务[6] - 检察官比对老孙宿舍位置与事故地点,发现其方向与交警推断的行驶方向基本一致[4] 案件处理与结果 - 2023年5月,东莞市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为由发出再审检察建议[7] - 2024年8月30日,法院判定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7] - 人社部门在检察院跟进后,于两周后作出给予工伤认定的决定[7] - 2025年春节前夕与元宵节前,103万元工伤赔偿金分两批全额支付给家属[8] 行业与公司行为观察 - 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争议中未能提供其掌握的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5][6] - 人社部门在案件改判后表示将强化调查取证意识,建立案件集体研讨和跟踪预警机制以完善工伤认定工作[7] - 检察院通过主动沟通与释法说理,推动用人单位承诺并最终落实了赔偿[7]